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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1909005M/202504-00036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郊区陈瑶湖镇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法律法规资讯】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刺青馆能否免责?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09
有效性: 有效
【法律法规资讯】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刺青馆能否免责?
发布时间:2025-04-09 09:50 来源:陈瑶湖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文身实质是在人身皮肤上刻字或图案,属于对身体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易被标签化及就业受限等特质,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本案中,小刘进行文身时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亦不属于与小刘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某刺青馆未对未成年人小刘的年龄身份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小刘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未成年人小刘文身这一行为本就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小刘清洗文身的费用。

未成年人文身,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绝不是私事,也不是小事。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