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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07110636425536/202410-0005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文号: 郊政〔2024〕37号
成文日期: 2024-10-28 发布日期: 2024-10-28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4-10-28 09:18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当前我区已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天气,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郊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防 期:2024111日至2025430日。

  二、防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在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凡进入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防火区域;

  2.严禁在野外烤火、玩火、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严禁道路行驶车辆驾乘人员向车外乱扔烟头;

  3.严禁在非指定区域烧香、点烛、烧纸钱、烧灵屋、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

  4.严禁野外焚烧秸秆、炼山、烧灰积肥及其他野外生产性用火;

  5.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防火区域;

  6.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宣传警示标志。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人员的检查或扫码进山。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森林防火规定,自觉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六、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