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冊 长者版 | 无障碍 I 繁体中文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郊区审计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执法公示
索引号: 11340711K164527449/202403-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郊区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行政处罚依据(2024)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7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依据(2024)
发布时间:2024-03-27 11:49 来源:区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