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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农(宅)罚〔2024〕1号 |
周*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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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理于2022年1月11日申请在郊区老洲镇联合村建房,建筑面积110平方米。据老洲镇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当事人周*理的建房位置应距离门前水泥路7米,长12米,宽13米,宅基地面积105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当事人周*理于2023年2月在联合村新建房屋,12月底房屋主体完工,三层,暂未入住,经测量,新建房屋距离门前水泥路距离31.81米,占地面210.2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为0.32亩,均为耕地),其中0.3亩为永久农田。当事人周*理办理的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手续与其实际建房位置、面积均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
限当事人15日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拆除在老洲镇联合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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