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11MB1981963W/202510-00001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郊区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名称: | 2025年度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尚未进行认领,暂时沿用2023年版本)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10-21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层级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5年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市级权限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办结阶段责任:加盖审批章并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省、市、县、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跨越、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架设、埋设有关设施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办结阶段责任:加盖审批章并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3、在项目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 行政管理职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
省、市、县 | 受理阶段责任: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等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批复执行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核准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3、因未严格审查工程设计文件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5、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核准过程中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许可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安徽省港口条例》(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咨询,获取技术审查咨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批复执行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 3、因未严格审查水运工程设计文件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5、在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核准过程中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许可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 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内河渡口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办结阶段责任:加盖审批章并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确认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公路桥梁安全要求,勘验检查申请施工作业的现场,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损害公路桥梁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交通行政确定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交通行政确认决定的; 3、在行政确认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在行政确认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6、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其他权力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县、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
省、市、县 | (一)交工验收 1、受理阶段:接受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检测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 3、决定阶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交工核验意见; 4、送达阶段:制作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核验意见》等材料,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工程交工验收后的缺陷期质量管理; 6、信息公开:定期发布项目交工验收结果。 (二)竣工验收 1、受理阶段:公示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开展质量鉴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4、送达阶段:制作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等质量鉴定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工程运行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 6、信息公开:定期发布项目竣工鉴定结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交、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工程交、竣工质量监督职责或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4、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5、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在质量鉴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确认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省、市、县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参建单位情况,依据竣工验收结论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省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交通行政确定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交通行政确认决定的; 3.在行政确认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在行政确认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6.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省、市、县 | 交工验收 1、受理阶段:接受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检测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 3、决定阶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交工核验意见; 4、送达阶段:制作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核验意见》等材料,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工程交工验收后的缺陷期质量管理; 6、信息公开:定期发布项目交工验收结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交、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工程交、竣工质量监督职责或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4、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5、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在质量鉴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