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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市辖区《居民户口簿》的居民。由于新《办法》不适用于义安区,义安区户籍居民仍按原渠道在义安区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取得本市市辖区《居住证》并居住2年以上,或在市辖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非本市市辖区户籍人员。
(三)新就业人员。持有大中专学历以上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的人员。
申请条件如下:
(一)住房条件
1.在本市(不含枞阳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
3.未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或被征收)自有住房。转让自有住房或被征收房屋不超出住房困难条件,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原因将自有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上述“5年内转让(或被征收)自有住房”是指在本市的自有住房,在外地市转让自有住房均不受时间限制。但无论在哪里享受过上述政策性住房,均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二)收入条件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其中以基本养老金为收入来源的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三)财产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超过5万元,且家庭总财产不超过15万元;
2、现未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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