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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485594328T/202411-0004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郊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4〕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8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11-28 14:43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铜环()罚告〔20248

 

铜陵祥磊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11MA2T53GB4U,法定代表人胡其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镇铜源村。

我局于2024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9日,我局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公司砂石堆场未完全覆盖。同日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东南侧堆场内露天堆放的砂石物料约1万吨,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陶叶2024年9月27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胡其祥、总经理陶叶的身份以及你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

2.2024年9月19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局执法人员倪昕、谢骏2024年9月19日制作,证明你公司在厂区东南侧堆场内露天堆放砂石物料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4年9月27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局执法人员倪昕、谢骏2024年927日制作,证明你公司购入砂石物料后未投入生产,一直露天堆放于厂区东南侧堆场砂石物料干燥易产生扬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

由你公司陶叶2024年9月27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对送达地址及代收人的确认情况;

5.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由你公司陶叶2024年927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陶叶配合我局开展检查、调查、调取材料、文书签收等相关工作;

6.2024年9月19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2024年9月19日拍摄制作,你公司陶叶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在厂区东南侧堆场内露天堆放砂石物料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7.执法人员倪昕、谢骏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由铜陵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19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倪昕、谢骏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无其他裁量因素(0%)。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倪昕                 电话:0562-2896834

地址:铜陵市长江东路601号    邮政编码:244000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3

 

 

 

 

 

 

 

 

 

注:本文书一式叁份。当事人,执法支队法制科、执法五大队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