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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485594328T/202411-0004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郊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郊)罚〔2024〕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8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郊)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11-28 14:44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皖铜环()罚〔20246

 

铜陵福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22818921D,法定代表人张海涛,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长湖路888号。

铜陵福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废泡沫屑吸附地面油污时产生的机油沾染物属于危险废物分类的HW49其他废物。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将产生的机油沾染物按规范贮存于危废暂存库中,机油沾染物全部临时贮存于拆解车间西北侧角落,车间地面仅做了硬化,无防腐、泄露液体收集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张海涛、环保负责人黄凯的身份以及你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

2.《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2024年4月18日制作,证明你公司使用废泡沫屑吸附车间地面油污后产生的机油沾染物未按规范贮存,堆放于你公司3号拆解车间西北侧角落的情况;

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2024年5月9日制作,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10月底将使用废泡沫屑吸附车间地面油污后产生的机油沾染物临时贮存于你公司3号拆解车间西北侧角落,车间地面仅做了硬化,无防腐、泄露液体收集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的情况;

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由你公司黄凯2024年4月1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对送达地址及代收人的确认情况;

5.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由你公司黄凯2024年4月1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黄凯配合我局开展检查、调查、调取材料、文书签收等相关工作;

6.《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倪昕2024年4月18日拍摄制作,证明你公司使用废泡沫屑吸附车间地面油污后产生的机油沾染物未按规范贮存,堆放于企业3号拆解车间西北侧角落的情况;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1份,证明机油沾染物作为危险废物的贮存要求;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废泡沫屑吸附车间地面油污后产生的机油沾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危险废物分类的HW49其他废物;

9.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废泡沫屑吸附车间地面油污后产生的机油沾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危险废物分类的HW49其他废物和及时改正的情况;

10.执法人员倪昕、谢骏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由铜陵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18日提供,证明倪昕、谢骏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7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4〕6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其他裁量因子(0%),本案中你公司无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14.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倪昕                 电话:0562—2896834

地址:铜陵市长江东路601号    邮政编码:244000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726

 

 

 

 

 

 

 

 

 

 

 

 

 

注:本文书一式叁份。当事人,执法支队法制科、执法五大队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