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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0R21447/202410-00108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主动回应】新《办法》规定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哪些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0
有效性: 有效
【主动回应】新《办法》规定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哪些人?
发布时间:2024-10-10 10:49 来源: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答:新《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面向以下群体供应:

(一)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市辖区《居民户口簿》的居民。由于新《办法》不适用于义安区,义安区户籍居民仍按原渠道在义安区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取得本市市辖区《居住证》并居住2年以上,或在市辖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非本市市辖区户籍人员。

(三)新就业人员。持有大中专学历以上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