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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郊行处决字〔2024〕2号
当事人:铜陵市郊区**镇法律服务所
我局在调查胡某某被投诉一案中,查明铜陵市郊区**镇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导致胡某某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章某甲举报材料、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林某某草拟的答辩状、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收据、电子发票、章某甲、胡某某、林某某、章某乙、朱某某等人询问笔录为证。
我局认为铜陵市郊区**镇法律服务所放任胡某某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私自收取费用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铜陵市郊区**镇法律服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对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司法局或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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