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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07110636425536/202409-00038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级部门解读】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01
有效性: 有效
【上级部门解读】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1 11:27 来源:城建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近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铜陵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铜政〔2024〕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我市原《办法》于2015年以政府令60号修订施行,该办法为我市城建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组织修订《办法》,一方面由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修改,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办法》相关内容与上位法不符。另一方面由于我市城建档案主管机关与监督机关因机构改革工作的调整,原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合并成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机关调整为市委办(市档案局)不再属于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上述情况原《办法》已不再适应我市城建档案管理的实际发展需要,亟待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办法》立足我市实际,针对城建档案治理体系、资源体系、利用体系与安全体系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总体上注重制度创新,促进城建档案数字化转型,推动城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起草过程

2023年8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修订《办法》,期间多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2023年12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修改完善后的《办法(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2024年1月,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办法》批示精神,结合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4年5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办法》再次征求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2024年7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4年8月8日,《办法》经铜陵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8月29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治档管档,全面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主要环节的工作要求,加快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资源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管理质效,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城市发展、服务城乡规划建设。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二)完善管理机制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会同档案、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建档案工作收集管理协调机制。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枞阳县、义安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具体管理工作。

(三)规定接收范围

明确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地下管线档案、城乡规划建设基础资料共4类档案。其中,为体现地下管线档案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设项,明确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范围。

(四)明确管理责任

一是明确建设单位是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二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同步完成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三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五)规范档案验收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取消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修改为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对竣工验收后形成的档案资料实施告知承诺制,加快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

(六)明确移交要求

一是明确城建档案移交的时限要求;二是形成城建档案单位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有关标准;三是明确停建、缓建工程、撤销单位的档案保管和移交工作。

(七)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一是明确城建电子档案的归档移交要求;二是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三是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推动城建档案数字资源开放共享。

(八)开展城建档案征集、捐献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征集具有典型地方特色或者较高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城建档案。鼓励档案所有者捐献具有较高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九)强化城建档案安全管理

一是完善设施配置和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保护利用制度;三是加强城建档案涉密管理。

(十)完善城建档案便民服务

一是明确城建档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开放目录、开放档案;二是完善城建档案利用流程,提供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三是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整理及数字化等服务。

(十一)加强城建档案开发利用

明确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编制文献、专题展览,科普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城建档案研究和宣传工作,推动城建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六、创新举措

一是《办法》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完善验收工作制度,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中,健全移交方式,实现“验收+承诺”的方式办理档案移交。

二是《办法》对建设单位的归档职责进行明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并对城建档案服务机构及外包服务进行了规定。

三是《办法》加大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力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归档全过程线上线下同步办理。探索增量档案电子化,逐步实现与有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四是《办法》新增城建档案征集内容,可以依法征集具有典型地方特色或者较高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城建档案。鼓励城建档案所有者捐献具有较高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的指导监督,积极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二是加强安全保护。加强城建档案库房、专业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积极开展破损或者变质城建档案的修复、复制、抢救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无损。

三是加强依法治档。对不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利用城建档案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解读机关: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咨询部门:铜陵市城建档案馆

联系方式:0562-2878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