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07110636425536/202107-00005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 发布机构: | 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10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制度》等10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郊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铜陵市郊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铜陵市郊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等10项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2日
铜陵市郊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严格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的具体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工作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区政府在政务服务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供群众查阅。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还可通过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或利用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铜陵市郊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严格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已获取的,一般不需要加工、分析的(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分析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交申请表,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是邮寄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是网上申请或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八条 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送交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同一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铜陵市郊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 “谁发布、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原则。
第三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结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核(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行政机关机关各部门(科室所)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即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 在行政机关内部公开的信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八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第九条 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铜陵市郊区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
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铜陵市郊区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六条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
1.《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不得公开、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执行。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或者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铜陵市郊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铜陵市郊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七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递交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铜陵市郊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监督行政权力、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全区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负责实施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垂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普济圩社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垂直单位、乡镇办、普济圩社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合区政务公开办开展社会评议工作。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重点内容:
(一)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工作机构是否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按照《条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按规范处理、及时回应;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安全公开;
(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落实到位;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和权力行使是否做到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五)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建议、投诉是否及时受理、认真回复落实;
(七)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通过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公众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企业代表开展代表评议;评议工作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实施方案,编制设计社会评议统一测评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社会评议告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采取走访、座谈、查阅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等形式,调查被评议部门和行业政务公开开展情况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汇总社会评议(含网上测评)情况,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项评议指标,得出最终评议结果。
第七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八条 评议结果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体系的一部分。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议单位,并向全区通报。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违规向被评议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信息;
(六)严禁其他故意干扰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及公众作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铜陵市郊区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行政机关、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三)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各乡镇办及区直各部门应设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第七条 投诉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相应信息,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做好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
(三)违反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四)反馈方式。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或督促办理的程序性答复。
第十条 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铜陵市郊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投诉举报受理部门申请复查。有关部门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全区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的具体制度。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有关政务公开举报,适用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铜陵市郊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预防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及时解决群众诉求;把握社会重大事件的信息发布规律,正面引导舆情。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行政机关应当畅通公众反映渠道,采取设置意见箱、网上答疑、定期召开座谈会、查看网络媒体信息等方式广泛监督舆情,建立与主流媒体信息发布互通机制,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行政机关应成立评估小组,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评估认为属于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必要时,应协调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书面方式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八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一)以区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二)以区政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铜陵市郊区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严格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办会同区有权机关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务公开办会同区有权机关对乡镇政府、各办事处、区直有关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作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不主动公开的;
(四)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存在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不履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提供或作出回复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或造成有关政府信息损坏、丢失的;
(十一)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二)对社会评议的意见建议和上级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社会评议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检查或对举报、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五)对区政务公开办或政府网站主管单位的示警置之不理或整改不及时,给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六)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四)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和后果,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告诫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主动作出检查,认真整改,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推卸、转移责任,或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市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由区政务公开办提出建议,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从事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 各乡镇办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办会同区有权机关负责解释。
铜陵市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各级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铜陵市郊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区政务公开办(区公共服务中心)牵头,并会同区人社局、数据资源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区政务公开办负责制定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部门、单位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方案、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铜陵市郊区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已经全面公开并及时进行更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办事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是否将本机关(单位)负责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事项全面公开并及时进行更新。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主要考核各部门落实《铜陵市郊区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中规定公开的形式,以及结合本部门采取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处理群众投诉和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五)办事公开方面: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实行办事公开,是否建立了办事公开基本制度及其相应的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办事公开指南》,是否采取适当方式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办事信息,是否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办事信息。
(六)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健全,执行到位;监督保障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区政务公开办负责围绕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订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考核档次,具体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制度完备,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良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制度比较健全,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90分。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绩,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下半年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检查由区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政务公开办提前三周下发考核通知。
(二)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区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部门、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区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部门、单位,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报告要在接到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办。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铜陵市郊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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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