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11MB1023829E/202409-00014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郊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名称: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发布日期: | 2024-09-0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农集团:
《铜陵市郊区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5日
铜陵市郊区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铜陵市郊区位于安徽省中南部,现有耕地30.2万亩(含普农集团8.6万亩),48609农户,户均承包地面积6.29亩。全区粮油以稻—油、稻—麦种植为主,是安徽重要优质糯稻示范基地。全区土地流转近24万亩(含普农),小农户流转数量达2400多户,小农户流转面积近15万亩。全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86%,共有机具500多台,建有2个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1个育秧中心,从事专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达39家。
二、目标任务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4〕573号)文件精神,郊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7.17万亩,其中农业农村部门4.37万亩,供销社2.8万亩。2024年,上级安排项目补助资金717万元,加上2023年项目结余补助资金239.25万元,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956.25万元。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补助资金676.25万元(包括2023年项目结余补助资金239.25万元),供销部门280万元。要突出服务小农户,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
通过项目的实施,提出培育服务市场,提升生产托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达10%,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发展服务规模经营以及对大面积单产提升、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促进粮油生产扩面保量增加、粮油单产提升5%等绩效目标。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确定支持的产业和环节。结合我区目前主导产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郊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域为老洲、陈瑶湖、周潭、普济二农场四分厂,以水稻机育机插秧、植保飞防、秋季机收+秸秆粉碎还田、秋季秸秆打捆离田和小麦植保飞防、小麦夏季机收+秸秆粉碎还田为补助环节,实施面积62.8万亩,折算系数12.02万亩。郊区供销部门负责区域为普济圩农场一、二、三分场,以水稻机育机插秧、植保飞防、秋季机收+秸秆粉碎还田为补助环节,实施面积18.6万亩,折算系数3.32万亩。补助环节均是我区生产关键薄弱环节。
(二)确定具体补助对象和方式。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我区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户实行差异化补助,服务小农户补助标准高于规模经营户。亩均补助给服务主体和小农户或规模经营户按照5:5进行分配。具体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
服务环节 |
市场单价(成本价) (元/亩) |
服务小农户降价标准(元/亩) |
服务小农户补贴标准(元/亩) |
服务规模户降价标准(元/亩) |
服务规模户补贴标准(元/亩) |
|
|
水稻 |
机育机插秧 |
200 |
30 |
60 |
27.5 |
55 |
|
机收+秸秆粉碎还田 |
90 |
12.5 |
25 |
11.5 |
23 |
|
|
秸秆打捆离田 |
60 |
6 |
12 |
5 |
10 |
|
|
植保飞防 |
7 |
1 |
2 |
0.9 |
1.8 |
|
|
小麦 |
夏季机收+秸秆粉碎还田 |
70 |
10 |
20 |
7.5 |
15 |
|
植保飞防 |
7 |
1 |
2 |
0.9 |
1.8 |
|
服务主体要按照以上资金补助标准,在正常市场价收费基础上实行降价收费,按照补助标准的50%分别对小农户和规模经营户予以降价收费,并在合同中明确此内容。补助资金直接补助服务主体,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支持方式。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根据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为小农户的要求,我区小农户为经营土地面积小于60亩的农户。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三)制定标准。
1.服务主体遴选标准。要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区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组织承担项目任务。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国农服平台”),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按照择优择强的原则,从名录库中选择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不“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为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服务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服务能力。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至少两台以上,从业人员至少四人以上。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要规范“带机入社”行为,参与项目申报的服务组织自身必须满足本方案中对农机设备的要求,完全依靠农机手“带机入社”或租赁农机等提供项目服务的主体不得遴选为服务组织。
(2)服务规模。提供水稻机收+秸秆粉碎还田、植保飞防服务的组织和小麦秸秆粉碎还田服务的组织,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1000亩,多环节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由于水稻机育机插秧、秸秆打捆离田是急需破解的短板制约环节和亟待推广应用的关键生产技术,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500亩。
2.服务和验收标准。
(1)服务标准。推广应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安徽省水稻、油菜等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社会化服务,并与被服务对象签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详见附件8)。
(2)验收办法。详见附件10。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对全区社会化服务情况进行摸底,明确2024年度各环节社会化服务面积,据此编制项目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及时将项目方案公开公示,组织项目实施。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选定服务主体(2024年2-3月)。项目申报前,由区农业农村局在信息公开网站公示服务组织遴选标准。采取先申报后审核,竞争立项的办法,服务前要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乡镇办、普农集团负责服务组织参与社会化服务申报工作,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乡镇推荐的遴选申请表(见附件3)、拟服务内容申报表(见附件4)、服务组织人员及机械装备登记表(见附件5)、配套农机具发票及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承诺书(见附件6)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2002室。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财政局、区市监局,进行资格审核,择优确定项目服务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对确定的服务组织在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参加项目服务组织2024年3月31日前与区农业农村局签定服务合同,逾期不签视为自动放弃。
2.监督项目实施(3-12月)。服务组织对各类机械进行检修、维护并统一加装北斗测量定位系统(费用自理),已加装北斗的,检测后可以使用的,不再加装。使用农机精准作业平台(惠达)对服务主体实施的全环节进行监管。根据季节安排,合理倒排工期,适时组织实施,开展飞防的服务组织要备足货源,提前培训操作和人员,做好“六统一”的各项工作。
项目小组办公室会根据服务环节不定期进行指导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存在的问题,对服务组织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项目验收阶段(6-12月)。实施主体申请验收时,需将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7)、服务组织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见附件8)、服务合同(见附件9)、农户清单(见附件10),相关公示照片(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服务组织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农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及法人个人信用报告等验收材料交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审核。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分环节组织验收,8月底前完成小麦机收、植保飞防和水稻机育机插秧环节的验收,11月底前完成水稻机收+秸秆粉碎还田,12月10日前完成水稻秸秆打捆离田环节的验收。单一环节任务未完成的资金可以安排到其他环节。验收时可依据现有北斗测量单位采集相关数据,同时在每个服务环节结束后,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包括入户抽查或电话回访两个部分,入户抽查内容主要核实服务面积及服务价格落实情况,核查结果经由农户签字确认。
(四)资金拨付阶段(2024年9-12月)。将验收结果在服务组织服务区域内公示,张贴公示统计表和举报电话,如有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虚报不实情况,取消该项全部补贴,如公示无异议,将根据验收公示结果,据实对服务组织进行资金拨付,根据区考核验收结果,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服务补助资金。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资金拨付。
(五)绩效评价阶段。(2024年12月)。及时组织乡镇办、普农集团开展总结和绩效评价,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进行全面总结,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向省、市上报绩效评估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区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指导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准入条件,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查验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主体遴选、日常监管等工作由郊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任务和项目资金拨付。
(二)强化监督管理。区、镇农业农村部门和村级组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项目政策要求,要严把主体遴选关,全面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要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机制,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严格资金用途。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严格资金监管。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程序,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同一服务主体不得重复申报补助资金。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加强信息化应用。要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进农机精准作业平台(惠达)运用,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引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六)全面推进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区政府网站和镇村公告栏等方式公开公示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参与项目的服务主体、小农户和规模经营户)、补助资金以及服务监督电话(郊区农业农村局:0562-2896933,郊区财政局:0562-2896781)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郊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郊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遴选申请表
3、(社会化服务组织)拟服务内容申报表
4、服务组织人员及机械装备登记表
5、承诺书
6、郊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7、服务组织详细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
8、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9、农户清单
10、郊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考评验收 办法
11、2024年度郊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附件1
郊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余 炜(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孙晓辉(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良兵(区财政局局长)
王友好(普农集团部长)
成 员:许 翔(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钟士达(老洲镇人大副主席)
夏桃平(陈瑶湖镇副镇长)
周文祥(周潭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 根
成 员:宋元周、王 健、胡 浩、郭 琦、江轶群
主要负责社会化服务项目日常工作、技术指导、项目验收和项目考核等具体工作。
附件2
郊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服务组织遴选申请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
基本条件 |
组织名称 |
|
成员数 |
|
|
|
地址 |
|
||||
|
注册时间 |
|
服务年限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
作业能力 |
评选项目 |
具体内容 |
|||
|
年作业服务能力(亩) |
|
||||
|
机具设备拥有情况(台) |
|
||||
|
设备设施 |
办公场所(平方) |
|
|||
|
棚库、维修场所(平方) |
|
||||
|
办公设备、服务车 |
|
||||
|
软件设施 |
内部组织机构 |
|
|||
|
管理制度 |
|
||||
|
账目、台账 |
|
||||
|
其他 |
|
||||
|
乡镇意见(章): |
项目领导小组意见(章): |
||||
附件3
(社会化服务组织)拟服务内容申报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
服务 对象 |
作物 种类 |
服务 项目 |
服务地点 (镇村组) |
协议面积(亩) |
市场收费标准(亩) |
服务对象实际支付标准(亩) |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服务组织人员及机械装备登记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
成员姓名 |
手机号 |
承包合同面积(亩) |
机械装备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需附每台设备照片,自有设备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租赁设备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附件5
承 诺 书
为有序推进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和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文件要求,兹有 (服务组织名称)申报郊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现做出以下承诺:本服务组织提交的项目申报及验收材料真实、有效,自愿接受区、乡(镇)、村三级的项目监管,坚决按照区项目计划数量和质量要求完成作业任务,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将接受以下处理:
一、追缴退回项目补助资金。
二、取消各项涉农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
三、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郊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
序号 |
服务 品种 |
服务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总面积(亩) |
其中服务小农户面积(亩)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其中服务种植大户面积(亩)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服务小农户数 (户) |
完成期限 (起止时间) |
乡镇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服务组织(盖章): 负责人:
说明:本表数据为服务主体汇总数据;服务区域填乡镇,跨乡镇作业的一个乡镇一张表;服务总面积为实际完成任务面积;申请补助资金=服务小农户面积×每亩补助标准+服务种植大户面积×每亩补助标准×90%(服务小农户面积不得少于60%)
附件7
|
服务组织详细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 |
||||||||
|
服务组织(公章): 服务组织法人(签字): |
||||||||
|
联系电话: |
||||||||
|
序号 |
镇村组 |
服务对象姓名 |
作业地点 |
作业环节 |
作业时间 |
作业面积(亩) |
作业质量 |
服务对象 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公示地点: 公示时间: 举报电话: |
||||||||
|
村委会(公章):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
||||||||
|
乡镇政府或普农集团(公章): 乡镇政府或普农集团负责人(签字): |
||||||||
附件8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双方)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 定 |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使 用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 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 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在市场价 元基础上降价 元),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收益分配方式
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按“产量保底+收益分红”方式分红。
1.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 斤或千克。
2.高出保底产量收益部分,甲方、乙方按照 : 比例进行分红。
3.乙方按上述约定,于每个生产季结束后 个工作日前将分红收益交给甲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 双方协商 约定) |
备 注 |
|
|
£备耕(生产计划制定和农资农机准备) |
£备耕时间 |
|
甲乙双方可协商约定备耕时间范围。 |
|
|
£农资采购 |
|
根据托管规模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列出种、肥、药等农资采购品种、单价、单位用量及配给方式,同时注明农资采购完成时间。 |
||
|
£农机选用 |
|
每个作业环节所用农机型号及作业能力,同时注明农机保障完成时间。 |
||
|
£...... |
|
|
||
|
£耕整地 |
£作业模式 |
|
根据当地耕作制度和生产实际,列出主要耕整地模式,如旋耕、深翻、深耕、免耕等方式。 |
|
|
£作业时间范围 |
|
根据农时,列出耕整地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及进度安排。 |
||
|
£作业技术要求 |
|
作业要求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深度、作业幅宽、作业速度等技术指标。 |
||
|
£作业质量 |
|
说明各个作业环节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
|
£种子处理 |
£种子处理工艺 |
|
如包衣等,说明使用的药剂及其成份和用量。 |
|
|
£种子处理时间 |
|
根据农时,说明种子处理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
|
£种子处理要求 |
|
说明种子处理应达到的效果。 |
||
|
£...... |
|
|
||
|
£种植 |
£种植方式 |
|
按种子品类、耕作制度、地块面积、土壤特性等综合选定不同种植方式。如免耕播种、常规播种、移栽等。 |
|
|
£种植时间范围 |
|
根据农时,注明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
|
£种植 |
£作业要求 |
|
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行距、株距,以及种、肥、药等农资使用量。非直播水田插秧在本环节说明。播种同时采用机械施底肥的,列出机械作业方式(如侧施肥)、幅宽、速度、深度、种肥间距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品牌、施用方法和施肥量。 |
|
|
£作业效果 |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
|
£田间管理 |
£中耕追肥 |
£时间范围 |
|
说明进行中耕追肥的时间范围。 |
|
£作业要求 |
|
根据农艺技术要求,确定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施用方法和施肥量。水田不进行中耕,但不同生育期需肥量、品类和施用方法要注明。 |
||
|
£作业效果 |
|
说明中耕追肥需要达到的指标如耕深、培土厚度、精准施肥等。 |
||
|
£灌溉 |
£灌溉时间范围 |
|
说明灌溉的时间范围。 |
|
|
£灌溉制度 |
|
按作物不同生育期需水量标准,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灌溉制度,如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 |
||
|
£灌溉 |
£灌溉技术要求及作业效果 |
|
说明采用的灌溉技术要求,如灌溉水源、灌溉量等。说明灌溉应达到什么效果。 |
|
|
£植保 |
£植保方案 |
|
针对作物不同生育期易发生的病虫草害,制定科学防治预案,注明易爆发的时间范围、诱发环境和形成灾害的表现,列出对应适用的“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等防治措施,包括相应的药剂施用方案、设备设施布置方案、天敌释放数量方案等。本部分难点在于灾害诊断,各服务主体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聘任兼职专家)负责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或将本项工作托管给专业的植保队伍。 |
|
|
£田间管理 |
£植保 |
£植保作业机具 |
|
列出植保方案中的作业机具,如无人机、高地隙植保机等。 |
|
£植保作业效果 |
|
说明植保作业的效果。 |
||
|
£...... |
|
|
||
|
£作物收获 |
£收获机机型 |
|
按作物品种、收获物、地块面积和地形条件选择收割机机型。 |
|
|
£作业时间范围 |
|
按作物成熟度、气象条件、土壤条件等作业条件要求,确定收割时间及作业进度。 |
||
|
£作业要求 |
|
列出所采用收割机的作业宽度、速度、秸秆切碎长度、割茬高度、籽粒损失率、果穗损失率、籽粒破碎率、秸秆抛撒不均匀率等作业特性。 |
||
|
£作业效果 |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
|
£秸秆处理 |
£秸秆处理情况 |
|
根据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实际情况,说明作物秸秆利用时间和利用情况,包括秸秆离田、秸秆还田。 |
|
|
£秸秆离田农机具 |
|
如果秸秆离田,列出所用的打包机、制粒机、运输车辆、装卸搬运机械等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
|
£秸秆还田方式 |
|
如果秸秆还田,说明采用的还田方式,如秸秆全量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翻埋(压)还田等。 |
||
|
£秸秆还田农机具 |
|
列出所用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
|
£...... |
|
|
||
|
£烘干及仓储 |
£烘干标准及方式 |
|
依据作物用途确定烘干时间、烘干标准和烘干方式,如热风干燥、微波干燥等。 |
|
|
£烘干机 |
|
列出采用的烘干机型号、烘干效率及达到的烘干质量。 |
||
|
£烘干及仓储 |
£仓储方式及要求 |
|
说明仓储时间和方式,一般烘干结束后应将作物按品种分类仓储,保证不混杂,粮仓保持日常通风干燥,有效保障作物品质。 |
|
|
£...... |
|
|
||
|
£销售 |
£...... |
|
约定销售时间或销售价格等。 |
|
|
£...... |
|
|
||
|
£技术解决方案 |
£...... |
|
水肥药托管方案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等。 |
|
|
£...... |
|
|
||
|
£全程托管 |
£...... |
|
约定亩均农作物产量或亩均农作物收益,如未达到约定产量或收益,双方协商补偿金额或具体补偿方式等。 |
|
|
£...... |
|
|
||
注:1.甲乙双方根据约定选择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服务内容;
2.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之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三方)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 定 |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使 用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 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 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经丙方居间撮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在市场价 元基础上降价 元),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在托管地块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前提下,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做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纠纷矛盾化解等工作。
2.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甲乙丙三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 双方协商 约定) |
备 注 |
|
|
£备耕(生产计划制定和农资农机准备) |
£备耕时间 |
|
甲乙双方可协商约定备耕时间范围。 |
|
|
£农资采购 |
|
根据托管规模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列出种、肥、药等农资采购品种、单价、单位用量及配给方式,同时注明农资采购完成时间。 |
||
|
£农机选用 |
|
每个作业环节所用农机型号及作业能力,同时注明农机保障完成时间。 |
||
|
£...... |
|
|
||
|
£耕整地 |
£作业模式 |
|
根据当地耕作制度和生产实际,列出主要耕整地模式,如旋耕、深翻、深耕、免耕等方式。 |
|
|
£作业时间范围 |
|
根据农时,列出耕整地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及进度安排。 |
||
|
£作业技术要求 |
|
作业要求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深度、作业幅宽、作业速度等技术指标。 |
||
|
£作业质量 |
|
说明各个作业环节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
|
£种子处理 |
£种子处理工艺 |
|
如包衣等,说明使用的药剂及其成份和用量。 |
|
|
£种子处理时间 |
|
根据农时,说明种子处理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
|
£种子处理要求 |
|
说明种子处理应达到的效果。 |
||
|
£...... |
|
|
||
|
£种植 |
£种植方式 |
|
按种子品类、耕作制度、地块面积、土壤特性等综合选定不同种植方式。如免耕播种、常规播种、移栽等。 |
|
|
£种植时间范围 |
|
根据农时,注明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
|
£种植 |
£作业要求 |
|
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行距、株距,以及种、肥、药等农资使用量。非直播水田插秧在本环节说明。播种同时采用机械施底肥的,列出机械作业方式(如侧施肥)、幅宽、速度、深度、种肥间距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品牌、施用方法和施肥量。 |
|
|
£作业效果 |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
|
£田间管理 |
£中耕追肥 |
£时间范围 |
|
说明进行中耕追肥的时间范围。 |
|
£作业要求 |
|
根据农艺技术要求,确定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施用方法和施肥量。水田不进行中耕,但不同生育期需肥量、品类和施用方法要注明。 |
||
|
£作业效果 |
|
说明中耕追肥需要达到的指标如耕深、培土厚度、精准施肥等。 |
||
|
£灌溉 |
£灌溉时间范围 |
|
说明灌溉的时间范围。 |
|
|
£灌溉制度 |
|
按作物不同生育期需水量标准,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灌溉制度,如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 |
||
|
£灌溉 |
£灌溉技术要求及作业效果 |
|
说明采用的灌溉技术要求,如灌溉水源、灌溉量等。说明灌溉应达到什么效果。 |
|
|
£植保 |
£植保方案 |
|
针对作物不同生育期易发生的病虫草害,制定科学防治预案,注明易爆发的时间范围、诱发环境和形成灾害的表现,列出对应适用的“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等防治措施,包括相应的药剂施用方案、设备设施布置方案、天敌释放数量方案等。本部分难点在于灾害诊断,各服务主体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聘任兼职专家)负责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或将本项工作托管给专业的植保队伍。 |
|
|
£田间管理 |
£植保 |
£植保作业机具 |
|
列出植保方案中的作业机具,如无人机、高地隙植保机等。 |
|
£植保作业效果 |
|
说明植保作业的效果。 |
||
|
£...... |
|
|
||
|
£作物收获 |
£收获机机型 |
|
按作物品种、收获物、地块面积和地形条件选择收割机机型。 |
|
|
£作业时间范围 |
|
按作物成熟度、气象条件、土壤条件等作业条件要求,确定收割时间及作业进度。 |
||
|
£作业要求 |
|
列出所采用收割机的作业宽度、速度、秸秆切碎长度、割茬高度、籽粒损失率、果穗损失率、籽粒破碎率、秸秆抛撒不均匀率等作业特性。 |
||
|
£作业效果 |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
|
£秸秆处理 |
£秸秆处理情况 |
|
根据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实际情况,说明作物秸秆利用时间和利用情况,包括秸秆离田、秸秆还田。 |
|
|
£秸秆离田农机具 |
|
如果秸秆离田,列出所用的打包机、制粒机、运输车辆、装卸搬运机械等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
|
£秸秆还田方式 |
|
如果秸秆还田,说明采用的还田方式,如秸秆全量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翻埋(压)还田等。 |
||
|
£秸秆还田农机具 |
|
列出所用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
|
£...... |
|
|
||
|
£烘干及仓储 |
£烘干标准及方式 |
|
依据作物用途确定烘干时间、烘干标准和烘干方式,如热风干燥、微波干燥等。 |
|
|
£烘干机 |
|
列出采用的烘干机型号、烘干效率及达到的烘干质量。 |
||
|
£烘干及仓储 |
£仓储方式及要求 |
|
说明仓储时间和方式,一般烘干结束后应将作物按品种分类仓储,保证不混杂,粮仓保持日常通风干燥,有效保障作物品质。 |
|
|
£...... |
|
|
||
|
£销售 |
£...... |
|
约定销售时间或销售价格等。 |
|
|
£...... |
|
|
||
|
£技术解决方案 |
£...... |
|
水肥药托管方案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等。 |
|
|
£...... |
|
|
||
|
£全程托管 |
£...... |
|
约定亩均农作物产量或亩均农作物收益,如未达到约定产量或收益,双方协商补偿金额或具体补偿方式等。 |
|
|
£...... |
|
|
||
注:1.甲乙双方根据约定选择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服务内容;
2.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之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9
|
农户清单 |
|||||
|
服务主体(盖章) |
|
服务环节 |
|
||
|
序号 |
农户姓名 |
所在村组 |
作业服务面积(亩) |
种植面积 (亩) |
备注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合 计 |
|
|
|
||
附件10
郊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考评验收办法
根据《郊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精神,督促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操作流程规范、资金支付凭据真实可靠,确保试点补贴资金安全,制订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验收办法:
一、服务组织具备条件。参与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优先遴选村级集体经济服务组织、入选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组织参与此次项目的所有服务合同等均需录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平台,服务组织参与水稻全程托管或半程托管服务。
二、服务环节规范要求。(一)育秧:1.播种量根据品种种类和秧盘规格确定,一般杂交中籼稻干谷70g~80g/盘、19盘~21盘/亩,常规中晚干谷100g~120g/盘、22盘~24盘/亩,双季稻26盘~28盘/亩。2.秧苗应根系发达、苗高适宜、叶挺色绿、均匀整齐。早稻、再生稻头季叶龄3.0叶~3.5叶,苗高13cm~18cm,秧龄22d~30d。一季稻叶龄3.0叶~4.0叶,苗高13cm~18cm,秧龄18d~22d。秧块应苗齐苗匀,根系盘结牢固,提起不散。常规稻有2苗~3苗/cm2、杂交稻有1苗~2苗/ cm2。(二)机插秧:插秧深度≤3cm,伤秧率≤4%,漏插率≤5%,漂秧率≤3%,均匀度合格率≥85%。(三)机收+秸秆粉碎还田:使用带秸秆切碎功能的联合收割机。在收获水稻的同时将秸秆切碎,并均匀抛洒在田面。秸秆还田:留茬高度:≤15cm,秸秆切碎长度:<10cm。(四)秸秆打捆离田:每季水稻机收后稻草在自然条件下晾干2d以上,水分符合40%以下再进行机械化打捆;打捆后的秸秆当日或次日开始离田。秸秆离田:留茬高度:≤10cm。(五)水稻土地深耕+旋耕:旱耕耕翻深度宜18cm~25cm,旱耕旋耕深度宜14 cm~16cm;水耕旋耕深度宜16 cm~18cm。(六)植保飞防:飞行高度2m~6m,飞行速度3m/s~6m/s。
三、水稻机育机插秧、水稻机收+秸秆粉碎还田、水稻秸秆打捆离田。服务组织上报的验收材料必须包括: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服务组织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服务合同、农户清单,相关公示照片(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服务组织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农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及法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无人机飞防服务。服务组织上报的验收材料必须包括:服务协议、花名册(集中连片的田块可以填写总面积,但要注明田块数和农户数,而且大户或农户代表必须签字确认),申报的补贴面积需提供有效的无人机飞防服务的全程有效的北斗数据(打印成文本包含时间、定位、服务面积)。补贴资金申请表(村、镇盖章并签署审核验收意见)图片(花名册、补贴资金申请表公示,作业前、中和后)、服务组织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
附件11: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项目县:郊区(盖章)
|
服务 农产品 品种 |
服务环节 |
服务区域 |
服务面积(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个) |
完成 期限(起止时间) |
备注(农业农村或供销) |
||||
|
小农户 |
规模户 |
小计 |
补贴服务主体资金 |
补贴农户资金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
|
水稻 |
机育机插秧 |
陈瑶湖镇、农场四分厂 |
0.7 |
0.189 |
200 |
60 |
55 |
40.6 |
20.3 |
20.3 |
89 |
73 |
3 |
2024.4-2024.7 |
农业农村 |
|
水稻 |
机育机插秧 |
普济圩农场一、二、三分场 |
0.6 |
0.162 |
200 |
60 |
55 |
34.8 |
17.4 |
17.4 |
75 |
61 |
2 |
2024.4-2024.7 |
供销社 |
|
水稻 |
机收+粉碎还田 |
老洲镇、农场四分厂 |
7 |
1.89 |
90 |
25 |
23 |
169.4 |
84.7 |
84.7 |
869 |
705 |
6 |
2024.8-2024.11 |
农业农村 |
|
水稻 |
机收+粉碎还田 |
陈瑶湖镇、农场四分厂 |
6 |
1.62 |
90 |
25 |
23 |
145.2 |
72.6 |
72.6 |
751 |
610 |
5 |
2024.8-2024.11 |
农业农村 |
|
水稻 |
机收+粉碎还田 |
周潭镇 |
5 |
1.35 |
90 |
25 |
23 |
121 |
60.5 |
60.5 |
628 |
512 |
5 |
2024.8-2024.11 |
农业农村 |
|
水稻 |
机收+粉碎还田 |
普济圩农场一、二、三分厂 |
8 |
2.16 |
90 |
25 |
23 |
193.7 |
96.85 |
96.85 |
1021 |
836 |
6 |
2024.8-2024.11 |
供销社 |
|
水稻 |
秸秆打捆离田 |
老洲镇、农场四分厂 |
5 |
1.35 |
60 |
12 |
10 |
56.1 |
28.05 |
28.05 |
628 |
512 |
4 |
2024.8-2024.11 |
农业农村 |
|
水稻 |
秸秆打捆离田 |
陈瑶湖镇、农场四分厂 |
5 |
1.35 |
60 |
12 |
10 |
56 |
28 |
28 |
625 |
512 |
2 |
2024.9-2024.11 |
农业农村 |
|
水稻 |
秸秆打捆离田 |
周潭镇 |
4 |
1.08 |
60 |
12 |
10 |
44.77 |
22.39 |
22.39 |
502 |
412 |
2 |
2024.9-2.24.11 |
农业农村 |
|
水稻 |
飞防 |
老洲镇、农场四分厂 |
12 |
1.2 |
7 |
2 |
1.8 |
23.04 |
11.52 |
11.52 |
375 |
305 |
6 |
2024.5-2024.10 |
农业农村 |
|
水稻 |
飞防 |
陈瑶湖镇、农场四分厂 |
12 |
1.2 |
7 |
2 |
1.8 |
23.04 |
11.52 |
11.52 |
377 |
309 |
7 |
2024.5-2024.10 |
农业农村 |
|
水稻 |
飞防 |
普济圩农场一、二、三分厂 |
10 |
1 |
7 |
2 |
1.8 |
19.2 |
9.6 |
9.6 |
301 |
245 |
5 |
2024.5-2024.10 |
供销社 |
|
小麦 |
夏收+粉碎还田 |
老洲、陈瑶湖、周潭、农场四分厂 |
1.1 |
0.297 |
70 |
20 |
15 |
19.8 |
9.9 |
9.9 |
143 |
115 |
6 |
2024.5-2024.6 |
农业农村 |
|
小麦 |
飞防 |
老洲、陈瑶湖、周潭、农场四分厂 |
5 |
0.5 |
7 |
2 |
1.8 |
9.6 |
4.8 |
4.8 |
361 |
258 |
8 |
2024.3-2024.6 |
农业农村 |
|
合计 |
|
|
81.4 |
15.348 |
|
|
|
956.25 |
478.13 |
478.13 |
6745 |
5465 |
|
|
|
说明:1. 作物品种为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环节为当地农业生产亟需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以及提升粮食单产新技术,如深耕深翻、施用有机肥、机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仓储烘干等。2. 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3. 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实际服务面积计算填报。4.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5.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按照相关计量品种和计量单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