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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K16452680B/202303-00014 组配分类: 招标采购
发布机构: 郊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郊财〔2023〕48号 关于印发郊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20
有效性: 有效
郊财〔2023〕48号 关于印发郊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0 10:11 来源: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郊财〔202348             

 

关于印发郊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郊区经济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了《郊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四、《目录》将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应用于2024年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各单位要重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的编制,对所计划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做到应报尽报、应填尽填,确保项目要素的完整性。

五、区直各预算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目录》编制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对本单位已编制的《目录》如需调整,应当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文确定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原则上一、二级目录以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确定的事项为准,三级目录以市财政局确定的事项为准,各单位可根据郊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需求等情况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六、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参照区本级办法执行。

七、《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郊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郊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