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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福利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 号)要求,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的5%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调整后的标准从当年1月份执行。
二、保障标准
2024年1月1日起,全市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1100元/人·月提高至1210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由1510元/人·月提高至165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三、经费保障
根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分担办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市财政以2021年市财政对各县区补助金额为基数对县区予以补助,提标资金枞阳县、义安区自行承担,铜官区、郊区按市与区5:5分担,市直集中供养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各县区要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到位。对年满18 周岁后在高中及大中专、本科院校连续就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加强政策衔接,采取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等有效措施,确保其在校学习期间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要加强政策宣讲、走访摸排和信息比对,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真实准确。要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及时核减退出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铜陵市民政局 铜陵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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