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什么是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是国家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构筑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多层次医保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它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并称为三重保障,包括资助参保、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一)资助参保。对于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予以全额或定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予以救助。
(三)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慢特病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予以救助,病种范围按照《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目录》执行。
问2:哪些人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答: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问3: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如何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答:(1)“一站式”实时结算。由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对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信息进行维护,维护成功后,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门诊慢特病结算时,即可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实时结算。结算后个人承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符合医疗救助资金承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2)“手工”事后结算。因特殊情况造成医疗救助未能与基本医保“一站式”实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可申请事后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救助对象治疗结束后,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银行卡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居)委会提交的救助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区医保部门进行复核,按规定程序和途径支付给救助对象。
问4:哪些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救助?
答: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合规部分按规定予以救助。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自备案日起在备案地就医产生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问5: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疾病患者自杀、自残的除外);
2、整容、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费用;
3、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4、法律规定或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问6: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享受哪些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资助参保和医疗费用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今后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2024年标准如下:
|
人员类别
|
资助参保金额(元)
|
个人缴费(元)
|
医疗救助起付线(元)
|
救助
比例
|
年度救助限额(万元)
|
倾斜
救助
|
大病
报销
|
|
特困人员
|
350
|
0
|
0
|
90%
|
3
|
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2万的,超出部分再次按60%比例倾斜救助。救助金额超20万的,须报政府批准。
|
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
|
低保对象
|
300
|
50
|
0
|
90%(因重特大疾病住院)
|
3
|
|
75%(非因重特大疾病住院)
|
2
|
|
返贫致贫人口
|
270
|
80
|
1500
|
70%
|
2
|
|
监测人口
|
175
|
175
|
3000
|
60%
|
2
|
--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0
|
350
|
3000
|
60%
|
2
|
--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0
|
350
|
10000
|
50%
|
2
|
--
|
咨询电话:郊区医疗保障局:0562-2890028
铜山镇民政办:0566-439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