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铜环(郊)罚告〔2024〕5号
铜陵其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0570079755,法定代表人林其胜,地址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新河村第五组。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铜陵市郊区白鹤社区原浦江机砖厂附近空地有编织袋装粉状物料露天堆放(现场估算约100吨)。经调查,系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将三台机组锅炉系统清粉、清灰项目以劳务外委的形式对外招标,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并与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外委项目承揽合同,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将该劳务项目分包给你公司,任华作为你公司代表与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任华实际开展三台机组锅炉系统清粉、清灰项目工作。任华将劳务施工工作中清理出的粉煤灰(属于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在该处。露天堆放时,未采取覆盖措施,堆放地面未硬化,无防渗、防流失、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任华、法人代表林其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任华、法人代表林其胜的身份以及你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
2.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陈安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代表陈安成的身份以及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
3.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黄晓辉、技术支持部锅炉点检人员韩小维、商务部主任杜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法人代表黄晓辉、技术支持部锅炉点检人员韩小维、商务部主任杜峰的身份以及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
4.2024年1月17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任华)1份,证明任华在郊区白鹤社区原浦江机砖厂附近空地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5.2024年1月26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任华)1份,证明任华在郊区白鹤社区原浦江机砖厂附近空地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违法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尚未对外出售,未产生违法所得的情况;
6.2024年1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任华签字确认,证明任华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7.2024年2月2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安成)1份、2024年2月26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杜峰、韩小维)2份,证明任华露天堆放的物料为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三台机组锅炉系统清灰工作中清理出的粉煤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作为该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未对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处置人任华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对锅炉检修产生的粉煤灰实际处置情况进行核实的情况;
8.2024年4月1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林其胜)1份,证明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施工劳务项目分包给你公司,任华作为你公司代表与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任华实际开展三台机组锅炉系统清粉、清灰项目工作的情况;
9.三台机组锅炉系统清粉、清灰劳务外委项目承揽合同1份,证明甲方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与乙方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关系;
10.三台机组锅炉系统清粉、清灰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劳务项目分包给你公司,任华作为你公司代表与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来往合同款为清粉、清灰劳务项目施工费用,属于合法收入的情况;
11.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杜峰、韩小维授权委托书1份,由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2月26日提供,证明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委托杜峰、韩小维配合我局开展检查、调查、调取材料、文书签收等相关工作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当事人具体文书接收地址的情况;
13.《关于露天堆放粉煤灰处置费用的说明》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露天堆放粉煤灰处置费用的调查结果的说明;
1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胡松年、李冰逸、倪昕的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其他裁量因子(0%),本案中你公司无违法所得。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12.1991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倪昕 电话:0562—2896834
地址:铜陵市长江东路601号 邮政编码:244000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