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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485594328T/202405-00043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郊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铜环(郊)责改〔2024〕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13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铜环(郊)责改〔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5-13 16:32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铜环(郊)责改〔20242

 

铜陵其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0570079755,法定代表人林其胜,地址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新河村第五组。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铜陵市郊区白鹤社区原浦江机砖厂附近空地有编织袋装粉状物料露天堆放(现场估算约100吨)。经调查,系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将三台机组锅炉系统清粉、清灰项目以劳务外委的形式对外招标,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并与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签订劳务外委项目承揽合同,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将该劳务项目分包给铜陵其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任华作为其胜公司代表与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任华实际开展三台机组锅炉系统清粉、清灰项目工作。任华将劳务施工工作中清理出的粉煤灰(属于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在该处。露天堆放时,未采取覆盖措施,堆放地面未硬化,无防渗、防流失、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任华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的情况;

2.2024年1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任华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的情况;

3.2024年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任华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的情况;

4.2024年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任华露天堆放的物料为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三台机组锅炉系统清灰工作中清理出的粉煤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作为该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在明知2023年粉煤灰综合利用市场行情变化(粉煤灰滞销)的情况下,未对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处置人任华的工业固废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对锅炉检修产生的粉煤灰实际处置情况进行跟踪核实;

5. 2024年4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任华挂靠在铜陵其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铜陵其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6.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三台机组锅炉系统清粉、清灰劳务外委项目承揽合同1份,证明甲方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与乙方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关系;

7.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三台机组锅炉系统清粉、清灰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壹分,证明甲方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铜陵其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关系;

8.铜陵其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林其胜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其胜的身份;

9.马鞍山敏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陈安成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成的身份;

10.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杜峰、韩小维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杜峰、韩小维的身份;

1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任华的身份;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胡松年、李冰逸、倪昕的身份和资格;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该当事人具体文书接收地址的情况;

14.《关于露天堆放粉煤灰处置费用的说明》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露天堆放粉煤灰处置费用的调查结果的说明。

你公司在铜陵市郊区白鹤社区原浦江机砖厂附近空地露天堆放编织袋装粉煤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

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时完成责令改正要求,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后督查。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对你公司从重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