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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485594328T/202403-00103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郊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郊)罚〔2024〕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1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郊)罚〔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3-21 16:44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皖铜环()罚〔20244

 

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728114014,法定代表人黄世道,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铜山社区居委会白家村。

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4日起,你公司发生地下矿井涌水异常的水污染事故,公司应采取应急响应,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但你公司实际未依照已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未启用应急事故池,未及时关闭废水输送总阀,也未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情况报备。你公司废水总排口蓄水池墙壁上有大量红褐色沉积物附着,水体浑浊呈黄褐色,金顺矿业惠溪河入河排口处及周边河床附着大量红褐色沉积物,水体微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黄世道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代表黄世道的身份以及你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

2.2024年1月6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发生矿井涌水异常事故后未及时开展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

3.2024年1月19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发生矿井涌水异常事故后未及时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

4.2024年1月6日、1月9日、1月10日现场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1)你公司发生矿井涌水异常时,事故应急池蓄满清水,未处于应急状态;(2)你公司废水总排口蓄水池墙壁上有大量红褐色沉积物附着,水体浑浊呈黄褐色;(3)你公司的异常红水外排至惠溪河,金顺矿业惠溪河入河排口处及周边河床附着大量红褐色沉积物,水体微浑的情况;

5.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具体文书接收地址的情况;

6.《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白家山铜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处置工作;

7.《关于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件法律条款适用和自由裁量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发生的地下矿井涌水异常事件属于水污染事件及该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8.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倪昕、李冰逸的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3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44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14 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大(1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5%),其他裁量因子(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3.84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倪昕                 电话:0562—2896834

地址:铜陵市长江东路601号    邮政编码:244000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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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书一式叁份。当事人,执法支队法制科、执法五大队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