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从中央、省和市级拨付的专项用于区本级实施和支持各乡镇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统筹兼顾,形成合力。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坚持公益金按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使用,进一步强化公益金与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强化市级以上公益金与地方公益金统筹管理,形成资金使用合力。
一-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简政放权要求,落实“放管服”措施,下放公益金资助项目审批权,加大区级“放”的力度,强化县区“管”的能力,提升各级“服”的水平,突出需求导向,
坚持“政府端菜”和“群众点菜”双向发力;突出便民导向,坚持精简办理绘出流程“捷径”
-- -权责明确,分级管理。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改革方向,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公平公正,精准施策。坚持服务规范,突出公开导向,确保资金使用全过程公开,提高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注重政策对象的精准性,强化政策实施的效益性,突出公益金扶持重点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全面提升公益金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由区民政局按区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程序,依据全区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公益金收支预算草案。支出预算项目包括区本级实施项目支出(需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金额)、 支持县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民生项目等补助支出。
第五条 区民政局编制公益金收支 预算草案,充分考虑公益金年度收入,上年度超收和逾期未兑奖清算收入等。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年度公益金筹集数额,结合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在部门预算中核定公益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 区本级新增实施项目需通过第三方评估、预算评审论证等方式科学论证。凡未经评估、评审论证的,新增支出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新增安排支出项目。
第七条 分配县区的公益金按照 民政基本公共服务、重点业务、财力困难、预算绩效等因素法,充分考虑区域人口、机构基数、创新试点等情况,公式化分配。主要因素如下:
(一)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社会事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因素。
(二)重点业务主要包括社区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因素,其中用于养老服务体系资金不低于当年公益金额度的55%。
(三)财力困难主要以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财力等作为因素值。
(四)预算绩效主要包括公益金预算执行分析、执行进度、项目绩效等因素。以上具体由区民政局商区财政局在分配年度公益金时研究确定。
第八条 公益金年度预算应 细化编制,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公益金预算经人大批复后,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根据筹集进度和使用需求及时将公益金指标下达到县区财政、民政部门。
第九条 区、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优化资金配置,按照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原则,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和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求,完善预算管理,加强资金统筹使用,推进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第十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流浪乞讨、特困供养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科技和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第三方评估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县区公益金使用项目单位要严 格按照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及其它基本支出;
(二)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三)营利活动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四)其他超过项目批复之外的用途。
第十二条 公益金使用过程中, 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章信息公开和标识管理
第十三条 区民政、财政部门使用公益金时,应围绕“全程留痕、全程公示、全程监督”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机制。
(一)区民政、财政部门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媒体发布年度公益金使用申报公告,明确公益金使用申报时间、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材料、补助标准等,确保申报工作有序推进。
(二)区民政、财政部门建立信息联审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申报公益金项目单位进行联审比对,确保申报项目符合福彩公益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规定,杜绝多头、虚假、违规申报等现象。鼓励和支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补助对象。
(三)区民政部门对确定的补助项目单位、项目内容、补助金额、使用方向、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渠道公示。分配到乡村的公益金,要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县乡村三级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做到“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公益活动,应标明标识。各地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全程留痕”的要求,健全项目申报审核台账管理,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审核经办人的审核意见。建立项目实施基础台账,全程记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台账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五)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福彩公益金后30日内,将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六)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永久性标识破损严重、有碍观瞻的,项目单位要及时予以更换。
(七)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标识。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标识。资助的课题研究类项目,应当在项目成果(如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的显著位置标注标识。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标识应当遵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5] 229号)、《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 213号)规定的主体图案、颜色和字样制作。资助标识的尺寸可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等比例调整,字体固定为宋体。标识应当由项目单位负责制作,相关费用可从公益金项目经费中列支。
(八)加强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管理,开展标识设置督查工作,所有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均按规定设立标识,建立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项目库,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记载项目内容、资助金额和使用效果等信息,县区民政部门将标识项目库建立情况报送市级备案,条件成熟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民政系 统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设立市民政局共性指标和行业领域绩效指标。绩效目标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涵盖目标设定、审核、批复、报告等流程。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定。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项目单位设定,设定的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应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项目实施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可以运用成本效 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进行,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 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自评,自评对象包括所有资金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应对照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
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 应用机制,切实加强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和反馈,对评价发现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责任落实机制、无项目资金支出台账等问题的,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撤销调整项目方式,促进公益金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 项目实施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市民政局。如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实际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对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结果和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等 部门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