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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郊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方式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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