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冊 长者版 | 无障碍 I 繁体中文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郊区市场局>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0711F11220227W/202407-00022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铜陵市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三十六期)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05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三十六期)
发布时间:2024-07-05 09:00 来源: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4070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铜郊市监处罚〔2024〕142

铜陵市郊区老洲镇小博士幼儿园未按要求留样案

铜陵市郊区老洲镇小博士幼儿园

52340722322774092G

周美霞

未按要求留样

罚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主动履行,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7.05

           

                   铜陵市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4062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铜郊市监处罚〔2024〕161号

铜陵市胖金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铜陵市胖金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91340722MA8P43WR9H

张璋

发布虚假广告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6.28

 

2

 

 

铜郊市监处罚〔2024〕140号

铜陵市郊区百步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铜陵市郊区百步便利店

92340711MA8Q6DRN34

黄有斌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主动履行,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6.28

 

3

铜郊市监处罚〔2024〕141号

铜陵市郊区佳源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铜陵市郊区佳源购物中心

92340762MA2PUGW04X

姚四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主动履行,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6.28

 

4

铜郊市监处罚〔2024〕143号

铜陵市郊区老洲镇中心幼儿园未按要求留样案

铜陵市郊区老洲镇中心幼儿园

12340823750967018W

吴先进

未按要求留样

警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主动履行,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6.28

 

5

铜郊市监处罚〔2024〕148号

铜陵市郊区老洲镇鸭河小学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从事食品制售活动、未按要求留样、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为案

铜陵市郊区老洲镇鸭河小学

12340823750967018W

孙俊红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从事食品制售活动、未按要求留样、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十三)项

  主动履行,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6.28

 

6

铜郊市监处罚〔2024〕149号

铜陵市郊区老湾初级中学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从事食品制售活动案

铜陵市郊区老湾初级中学

123408234856939325

周青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从事食品制售活动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主动履行,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6.28

 

7

铜郊市监处罚〔2024〕156号

铜陵江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十五分店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铜陵江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十五分店

91340762MA2NR283XQ

汪四化

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主动履行,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