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11MB1023829E/202307-00045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郊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名称: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农集团:
《铜陵市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7月20日
铜陵市郊区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
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474号)文件要求,郊区是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区域,下达任务面积7万亩,其中农业农村部门5.3万亩、供销合作社1.7万亩。为认真实施好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水稻主要农产品生产,在全区部分乡镇范围内实施社会化服务项目,聚焦“两强一增”行动,大力推广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重点支持小农户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水平,推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发展,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有效支撑。2023年,计划在老洲镇、陈瑶湖镇、普农集团完成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7万亩以上,其中供销合作社完成服务面积1.7万亩。
二、实施内容
(一)资金投向
1.补助对象。项目总资金649万元,其中市供销社158万元。突出服务小农户,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引导小农户自愿接受集中连片全程托管服务。一是对以提供托管服务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服务补助,二是对接受水稻生产服务的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价格补助。以上项目资金先补助给服务组织,由服务组织参照项目实施计划表要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务费用,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
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项目区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组织承担项目任务。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区农业农村局实施项目的单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区供销社实施项目的服务主体需符合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1/3以上或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服务能力。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
(2)服务规模。承担项目的服务组织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1000亩,多环节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项目补助实行集中连片推进,集中连片服务规模至少500亩以上。
2.补助环节:一是水稻生产全程托管服务,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的普通耕种收等环节,不再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全程托管中的耕种收必须是农业生产的薄弱和关键环节,全程托管环节包括土地深翻+旋耕、机育机插秧、飞防、机收+秸秆粉碎还田;二是水稻生产半托管服务,包括机收+秸秆打捆离田(秸秆粉碎还田)、飞防、育插秧等环节。
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根据自身能力,选择水稻生产全程托管服务或水稻半托管服务中一个或多个环节开展针对性服务。以上每个环节的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以平抑收费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形成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实施区域
郊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区域主要在老洲镇、陈瑶湖镇、普农集团(辐射周边乡镇);市供销社实施区域主要在普农集团。
(三)申报要求
1.乡镇办、普济圩农场要加强组织领导,本着“全面、共享”的原则,积极组织符合条件、有意愿的服务主体为农户开展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全力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2.重点推进集中连片服务。把集中连片推进和服务小农户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方向,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小农户统一接受水稻生产托管服务。有服务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实施该项目,也可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合作共同实施。
3.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参与项目实施,开展全程托管服务;优先支持开展整村推进的服务组织;优先支持为以前未参与本项目的农户提供服务的服务组织;优先支持建有农机大院或农事服务中心(含以服务为主的育秧工厂)的服务组织;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
4.服务组织须将小农户作为优先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原则上服务面积所占比例达60%以上。
5.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申报材料中要明确服务区域(镇、村、自然村)、服务品种(水稻)、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对象、服务时限等内容。
(四)分配原则
1.根据项目资金投向,初拟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表(见附件2)。原则上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占服务市场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根据托管服务内容分别确定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服务组织,服务组织按照一定比例降低服务价格,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此项内容。服务组织对小农户提供服务的,原则上按照市场价的80%收取服务费;服务组织对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原则上按照正常市场服务价格90%收取服务费,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
2.原则上财政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上限不超过30%,每亩补助资金不高于95元,其中:开展全程托管服务的,每亩补助95元;开展半托管服务的,按照各服务环节分别进行补助,具体标准:育插秧50元/亩、机收+秸秆打捆离田30元/亩、机收+秸秆粉碎还田25元/亩、飞防2元/亩。对接收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
作物生产环节 |
补贴面积 (万亩) |
市场单价 (元/亩) |
补贴标准 (元/亩) |
|
|
水稻 |
全程托管 |
0.3 |
350 |
95 |
|
水稻 |
机收+秸秆打捆离田 |
15 |
100 |
30 |
|
机收+秸秆粉碎还田 |
1.5 |
90 |
25 |
|
|
植保飞防 |
20 |
8 |
2 |
|
|
育插秧 |
1.87 |
170 |
50 |
|
|
合计 |
3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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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经折算全区项目总任务38.67万亩(农业社会化服务折算系数:0.36耕+0.27种+0.1防+0.27收)
三、实施流程
(一)项目申报(2023年7-8月)。采取先申报后审核,竞争立项的办法,服务前要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乡镇办、普农集团负责服务组织参与社会化服务申报工作,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乡镇推荐的遴选申请表(见附件3)、拟服务内容申报表(见附件4)、服务组织人员及机械装备登记表(见附件5)、配套农机具发票及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承诺书(见附件6)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2002室。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市供销社、区财政局,进行资格审核,择优确定项目服务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对确定的服务组织进行公示。参加项目服务组织2023年8月10日前与区农业农村局签定服务合同,逾期不签视为自动放弃。
(二)组织实施(2023年7-12月)。服务组织对各类机械进行检修、维护并统一加装北斗测量定位系统(费用自理),已加装北斗的,检测后可以使用的,不再加装。根据季节安排,合理倒排工期,适时组织实施,开展飞防的服务组织要备足货源,提前培训操作和人员,做好“六统一”的各项工作。
(三)指导监管(2023年7-12月)
项目小组办公室会根据服务环节不定期进行指导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存在的问题,对服务组织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验收申请(2023年8-12月)。实施主体申请验收时,需将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7)、服务组织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见附件8)、服务合同(见附件9)、农户清单(见附件10),相关公示照片(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服务组织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农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及法人个人信用报告等验收材料交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审核。
(五)项目验收(2023年8-12月)。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市供销社、区财政局分环节组织验收,8月底前完成水稻机育机插秧环节的验收,11月底前完成水稻机收+秸秆粉碎还田,12月10日前完成水稻秸秆打捆离田和农业生产大托管环节的验收。单一环节任务未完成的资金可以安排到其他环节。验收时可依据现有北斗测量单位采集相关数据,同时在每个服务环节结束后,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包括入户抽查或电话回访两个部分,入户抽查内容主要核实服务面积及服务价格落实情况,核查结果经由农户签字确认。
(六)资金拨付(2023年9-12月)。将验收结果在服务组织服务区域内公示,张贴公示统计表和举报电话,如有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虚报不实情况,取消该项全部补贴,如公示无异议,将根据验收公示结果,据实对服务组织进行资金拨付,根据区考核验收结果,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服务价差补助资金。
(七)总结自评(2023年12月)。及时组织乡镇办、普农集团开展总结和绩效评价,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进行全面总结,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上报绩效评估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区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指导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准入条件,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查验收。
(二)强化监督管理。区、镇农业农村部门和村级组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加强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依托农服平台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开展项目管理,对接相关数据,实行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
(三)严格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账户,村集体经济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四)严格资金监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项目实施完成,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提供相互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任务的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于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
(五)加强信息化应用。要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实现项目线上申请、执行和监督。中国农服平台运用情况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适时进行通报。要引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六)全面推进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要公示到项目所在的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3.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遴选申请表
4.(社会化服务组织)拟服务内容申报表
5.服务组织人员及机械装备登记表
6.承诺书
7.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8.服务组织详细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
9.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0.农户清单
11.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考评验收办法
附件1
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余 炜(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孙晓辉(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夏付兵(区财政局局长)
金陈山(市供销社科长)
王友好(普农集团部长)
成 员:许 翔(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郎文春(老洲镇副镇长)
夏桃平(陈瑶湖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 根
成 员:宋元周、王 健、胡 浩、郭 琦
主要负责社会化服务项目日常工作、技术指导、项目验收和项目考核等具体工作。
附件2
郊区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项目县:郊区人民政府(盖章)
|
服务 农产品 品种 |
服务 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个) |
完成 期限(起止时间) |
备注 (农业农村或供销) |
|||
|
小计 |
服务小农户资金(万元)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
|
水稻 |
陈瑶湖镇 |
全程托管(土地深翻+旋耕、机育机插秧、飞防、机收+秸秆粉碎还田) |
0.3 |
0.3 |
350 |
95 |
28 |
16.8 |
2920 |
1685 |
8 |
2023.3-2023.12 |
郊区农业农村局 |
|
|
半托管 |
机收+秸秆打捆离田 |
6 |
1.62 |
100 |
30 |
180 |
108 |
|||||||
|
机收+机收秸秆粉碎还田 |
0.5 |
0.135 |
90 |
25 |
12.5 |
7.5 |
||||||||
|
植保飞防 |
7 |
0.7 |
8 |
2 |
14 |
8.4 |
||||||||
|
水稻 |
老洲镇 |
半托管 |
机收+秸秆打捆离田 |
5 |
1.35 |
100 |
30 |
150 |
90 |
2786 |
1550 |
4 |
郊区农业农村局 |
|
|
机收+机收秸秆粉碎还田 |
0.5 |
0.135 |
90 |
25 |
12.5 |
7.5 |
||||||||
|
植保飞防 |
7 |
0.7 |
8 |
2 |
14 |
8.4 |
||||||||
|
服务 农产品 品种 |
服务 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个) |
完成 期限(起止时间) |
备注 (农业农村或供销) |
|||
|
小计 |
服务小农户资金(万元)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
|
水稻 |
普济圩农场 |
半托管 |
机收+秸秆打捆离田 |
2.15 |
0.58 |
100 |
30 |
64.5 |
38.7 |
457 |
385 |
1 |
市供销社 |
|
|
育插秧 |
1.87 |
0.505 |
170 |
50 |
93.5 |
56.1 |
||||||||
|
机收+秸秆打捆离田 |
1.85 |
0.5 |
100 |
30 |
55.5 |
33.3 |
2132 |
1090 |
3 |
郊区农业农村局 |
||||
|
机收+机收秸秆粉碎还田 |
0.5 |
0.135 |
90 |
25 |
12.5 |
7.5 |
||||||||
|
植保飞防 |
6 |
0.6 |
8 |
2 |
12 |
7.2 |
||||||||
|
合计 |
38.67 |
7.26 |
|
|
649 |
389.4 |
8295 |
4710 |
16 |
|
|
|||
说明:1.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2. 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实际服务面积计算填报。3.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村。4.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按照相关计量品种和计量单位填写。
附件3
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服务组织遴选申请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
基本条件 |
组织名称 |
|
成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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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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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
服务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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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姓名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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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能力 |
评选项目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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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作业服务能力(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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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具设备拥有情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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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设施 |
办公场所(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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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棚库、维修场所(平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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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设备、服务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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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设施 |
内部组织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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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
|
||||
|
账目、台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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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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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普农集团意见(盖章): |
项目领导小组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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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社会化服务组织)拟服务内容申报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
服务 对象 |
作物 种类 |
服务 项目 |
服务地点 (镇村组) |
协议面积(亩) |
市场收费标准(亩) |
服务对象实际支付标准(亩) |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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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服务组织人员及机械装备登记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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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姓名 |
手机号 |
承包合同面积(亩) |
机械装备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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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承 诺 书
为有序推进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和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474号)文件要求,兹有 (服务组织名称)申报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现做出以下承诺:本服务组织提交的项目申报及验收材料真实、有效,自愿接受区、乡(镇办)、村三级的项目监管,坚决按照县项目计划数量和质量要求完成作业任务,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将接受以下处理:
一、追缴退回项目补助资金。
二、取消各项涉农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
三、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服务组织(盖章): 负责人:
|
序号 |
服务 品种 |
服务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 总面积(亩) |
其中服务小农户面积(亩)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其中服务种植大户面积(亩)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服务 小农户数 (户) |
完成期限 (起止时间) |
乡镇办、 普农集团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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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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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数据为服务主体汇总数据;服务区域填乡镇,跨乡镇作业的一个乡镇一张表;服务总面积为实际完成任务面积;申请补助资金=服务小农户面积×每亩补助标准+服务种植大户面积×每亩补助标准×90%(服务小农户面积不得少于60%)
附件8
服务组织详细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
服务组织(公章): 服务组织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
序号 |
镇村组 |
服务对象姓名 |
作业地点 |
作业环节 |
作业时间 |
作业面积(亩) |
作业质量 |
服务对象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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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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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地点: 公示时间: 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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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公章):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
||||||||
|
乡镇办政府或普农集团(公章): 乡镇办或普农集团负责人(签字): |
||||||||
附件9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社会化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油菜、小麦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社会化服务。(甲方如服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社会化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社会化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社会化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服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服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社会化服务,要求乙方按照规范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服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为乙方开展社会化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社会化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社会化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10
农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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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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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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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户姓名 |
所在村组 |
作业服务面积(亩) |
种植面积 (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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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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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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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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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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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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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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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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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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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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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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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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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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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小农户是指耕种面积50亩以下的农户。
附件11
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考评验收办法
根据《郊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精神,督促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操作流程规范、资金支付凭据真实可靠,确保试点补贴资金安全,制订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验收办法:
一、服务组织具备条件。参与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优先遴选村级集体经济服务组织、入选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组织参与此次项目的所有服务合同等均需录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平台,服务组织参与水稻全程托管或半程托管服务。
二、服务环节规范要求。(一)育秧:1.播种量根据品种种类和秧盘规格确定,一般杂交中籼稻干谷70g~80g/盘、19盘~21盘/亩,常规中晚干谷100g~120g/盘、22盘~24盘/亩,双季稻26盘~28盘/亩。2.秧苗应根系发达、苗高适宜、叶挺色绿、均匀整齐。早稻、再生稻头季叶龄3.0叶~3.5叶,苗高13cm~18cm,秧龄22d~30d。一季稻叶龄3.0叶~4.0叶,苗高13cm~18cm,秧龄18d~22d。秧块应苗齐苗匀,根系盘结牢固,提起不散。常规稻有2苗~3苗/cm2、杂交稻有1苗~2苗/ cm2。(二)机插秧:插秧深度≤3cm,伤秧率≤4%,漏插率≤5%,漂秧率≤3%,均匀度合格率≥85%。(三)机收+秸秆粉碎还田:使用带秸秆切碎功能的联合收割机。在收获水稻的同时将秸秆切碎,并均匀抛洒在田面。秸秆还田:留茬高度:≤15cm,秸秆切碎长度:<10cm。(四)秸秆打捆离田:每季水稻机收后稻草在自然条件下晾干2d以上,水分符合40%以下再进行机械化打捆;打捆后的秸秆当日或次日开始离田。秸秆离田:留茬高度:≤10cm。(五)水稻土地深耕+旋耕:旱耕耕翻深度宜18cm~25cm,旱耕旋耕深度宜14 cm~16cm;水耕旋耕深度宜16 cm~18cm。(六)植保飞防:飞行高度2m~6m,飞行速度3m/s~6m/s。
三、水稻机育机插秧、水稻机收+秸秆粉碎还田、水稻秸秆打捆离田。服务组织上报的验收材料必须包括: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服务组织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服务合同、农户清单,相关公示照片(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服务组织作业情况公示验收单、农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及法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无人机飞防服务。服务组织上报的验收材料必须包括:服务协议、花名册(集中连片的田块可以填写总面积,但要注明田块数和农户数,而且大户或农户代表必须签字确认),申报的补贴面积需提供有效的无人机飞防服务的全程有效的北斗数据(打印成文本包含时间、定位、服务面积)。补贴资金申请表(村、镇盖章并签署审核验收意见)图片(花名册、补贴资金申请表公示,作业前、中和后)、服务组织材料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