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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主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预公开实行公众参与,以依法、科学、及时、真实、公正为原则。 第四条 结合我区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三)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向社会公众预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七条 预公开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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