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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类别:行政机关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程序
1.行政强制程序:现场检查—告知当事人相关信息—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文书—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执行完结—结案—归档—程序结束
四、实施条件
1.行政强制实施条件: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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