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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722元调至773元。
(一)城市低保月保障金额按人员类别补差执行;
(二)农村低保月保障金额按人员类别分三档执行。按照城乡低保统筹增幅 7%予以调整的要求,A 类由 360元调至385元;B 类320元调至343元;C类280元调至300元。 对 A 类、B 类人员按本人低保补助金额的 30%、20%增发低保金。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 939 元调 至 1005 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 730 元调至 785 元;全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 1462 元保持不变,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 1253 元调整为 1247 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铜政办(2022)12 号
文件继续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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