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2.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3.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4.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5.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6.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7.对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8.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9.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10.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1.对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12.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3.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14.对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15.对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16.对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7.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18.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19.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20.对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1.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如机关、机构、单位或团体等。这些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这个资格。
2.权限合法: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即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3.内容合法: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
4.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这些要求确保了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5.形式合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合法的形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合法的文书、遵循法定的程序等,以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