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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18025666/202405-00091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郊区周潭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铜陵市郊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7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郊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7 10:33 来源:郊区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铜陵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二条  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加大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落实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统筹使用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政策规定。同时,按照“分级编制、审慎稳妥、收支平衡、统筹借还”的原则,启动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编制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将政府债券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  全面实施零基预算。坚持厉行节约,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加强人员经费管理,严禁“吃空饷”,确保区本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取消以往先定预算金额再安排预算项目的“基数+增长”的预算编制方式,实行零基预算,除法定支出专项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支出专项外,对各部门预算支出,均不以上年为基数,一切从零开始,据实核定编制。

第四条  细化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预算编制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

第五条  实施预算公开评审。制定预算公开评审实施方案,对预算单位申报的延续性和新增资金超过100万元民生类、运转类及管护类项目进行公开评审,选择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区直部门进行部门整体支出预算公开评审,预算公开评审结论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严格预算执行。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完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应急或难以预见支出经过批准后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先通过部门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部门无力调剂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和财政资金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  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分析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和结构,对长期沉淀财政资金坚决调整收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对资金拨付进度较慢、结转结余等存量资金规模或占比较大的预算单位和乡镇办,相应压减支出预算和资金调度额度;对资金拨付进度较快、结转结余等财政存量资金控制较好的部门和乡镇办,在安排支出预算、资金调度时,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第三章  严格财政资金设立审批

 

 第八条  严格立项审批。严格控制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申请设立市场机制调节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属于区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对确需新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设立的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属于涉企项目的列入“3+5+X”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严格立项评审。对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立项评审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预算评审论证等方式科学论证。凡未经过评审论证的,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立项申请一律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条  完善评估退出。在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的基础上,实行财政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动态退出机制,对政策目标完成、巡视巡查发现重大问题、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等财政资金,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四章 严格财政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规范资金分配办法。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确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要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社会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创新PPP模式、产业基金、购买服务、风险补偿、保险保费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投入方式,全面推进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后补助方式。分配对象为企业且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采取招投标方式,由市场竞争决定资金分配归属;分配对象为政府部门或下级财政的,由单位申报绩效目标,实行专家评审、绩效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三条  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分项(分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区财政局备案,对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拨付资金。对多个部门管理、多渠道安排的项目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对扶贫等涉农资金,相关单位要制定具体使用办法,明确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

 

第五章 严格财政资金审核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资金申报身份识别制度。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制度+科技”的资金申报身份识别制度,凡补助到企业的,一律核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申报;凡补助到个人的,一律核实个人身份信息,做到发放精准、对象真实、数据可查。

第十五条  建立资金审核联审机制。各单位要落实财政资金部门联审机制,对补助对象需要多部门联合认定的或通过多个单位获得同类补助的,建立涉及部门单位参与的联审会审制度,提高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的精准度。综合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对补助对象工商信息、税务信息、外贸信息等进行联审比对,对涉企系统预警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杜绝多头申报、虚假申报、违规申报等现象。

第十六条  建立申报审核台帐。按照资金申报全程留痕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明细台帐,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经办人的审核意见,项目资金申报审核资料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规范财政资金账户管理。严格预算单位账务管理,切实发挥规章制度作用,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完善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核、备案制度,规范发票使用和现金管理。将“小金库”治理工作纳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和审计监督范围,坚持常抓不懈,常年接受群众举报,做到有举报必受理,有违纪必查处。压实部门单位主体直接责任,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和协调,实现“小金库”案件核查和处理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小金库案件查处信息共享平台”。严格责任追究,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实行“零容忍”。

 

第六章 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完善绩效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花钱要有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同步审核绩效目标、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谁用款、谁负责”原则,推行预算单位自评全覆盖,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大或重要的项目进行财政重点评价。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推行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分类分项制定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到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严格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开,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强化绩效问责机制。对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责任落实机制、无项目资金支出台账、审计反映突出问题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撤销调整项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方式严格处理,促进财政资金高效使用。

 

第七章 严格财政资金公开公示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资金全程公开。除涉密信息外,财政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使用、监督全过程公开。财政部门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办法等信息。各主管部门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逐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审计结果、巡视巡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政资金分级公示。深入推进村级财务公开,所有分配到乡村的财政资金,实行区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做到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墙上+网上”公示管理,财政资金在乡镇服务大厅、村务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常态化公示的基础上,同步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  细化财政资金公示内容。对涉农补贴类财政资金,公示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对补助到企业或其他补助到个人的财政资金,每年通过资金申报身份识别系统集中审核后,汇总公示政府补助资金总额、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等重要信息;对工程项目类财政资金,公示项目名称、批复文件、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

 

第八章 严格政府债务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政府举债融资管理。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严禁通过财政违规担保和采取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防止PPP模式异化走偏造成新的政府债务。

  第二十五条  强化限额管理和风险预警管理。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区本级和各乡镇办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完善政府债务监督考核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对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严格财政资金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政资金全程监督。将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范围,对重点部门、单位和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轮审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立项、审核、分配、使用、绩效情况全程监督。将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各个主体纳入财经纪律监察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监督威慑效果。实行乡镇财政财务互审全覆盖制度,重点加强征地拆迁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扶贫资金使用、村级财务监管等互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强化基层财政资金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村财乡管、乡财区管”制度,村级集体所有资金收支账目,由乡镇统一管理,村级开支实行报账制,依法委托乡镇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并动态监控,构建相互制约的有效监督机制。健全乡镇财政内控制度,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财务会计岗位交流管理,实行村民民主决策,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督约束。

  第二十九条  严格津贴补贴政策执行。开展津贴补贴发放管理专项整治,严格执行中央规范津贴补贴政策,严肃津贴补贴发放纪律,建立健全津贴补贴发放管理长效机制,认真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区直机关一次性工作奖励,对现行工作奖励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进一步压缩奖励项目,规范奖励发放程序,强化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创新财政资金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保障举报人的权益。鼓励群众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章 严格财政资金考核问责

  

第三十一条  压实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承担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责任,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细化分解责任,财政资金使用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落实责任,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责任,监察机关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执纪问责责任。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资金使用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构建财政资金考核制度。将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责任的考核管理,做到全流程、全层级、全领域考核全覆盖。

  第三十三条  加大违法违纪违规问责力度。保持制度执行问责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以及民生、扶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缴违法违规套取的财政资金,并纳入资金审核身份识别系统,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得再申请相关资金;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主管部门,取消相应项目或压减下年度预算。坚持既问责事、又问责人,落实“一岗双责”要求,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分别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强力推进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钱、管人、管事、管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财政资金制度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作为严肃财经纪律、源头预防腐败的主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财政资金制度建设,确保取得实效。

  第三十五条  强化协调配合。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合力推进财政资金制度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制度建设的指导,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制度执行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执纪问责,保障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制度监督规范化、长效化。

  第三十六条  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办要将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本级政府国库库款余额、政府融资举债规模、政府融资成本、财政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等情况,每半年开展1次分析评估,形成材料报区政府或区财政备案。

  第三十七条  强化奖优罚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缺失、执行不严格导致财政资金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乡镇办和区直单位,相应收回上级安排的有关项目资金;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资金绩效较优的乡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适当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第三十八条  强化细化落实。各乡镇办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及时清理清除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制度规定,确保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