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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18025666/202405-00052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发布机构: 郊区周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安全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及监测预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5
有效性: 有效
食品安全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及监测预警
发布时间:2024-05-05 16:1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铜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已发生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反应及时、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五)事故分级

 依据《铜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级行政区域;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市场局局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市场局、卫计局、宣传部、商务局、农林水务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教育局、环保局等单位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研究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3、审议批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根据授权,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局(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食药监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办、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管理工作,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4、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向区政府、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6、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7、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区市场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食品卫生学调查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2)区卫计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协助卫生行政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区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依法开展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5)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卫计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事故调查处置现场、医疗救治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的秩序维护,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7)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8)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9)区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10)区环保局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组及其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综合协调,调查处理,危害控制,医疗救护,案件查办,信息发布,善后维稳等七个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牵头负责分析事故进展,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在发生可能在省内外产生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按程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做出相应处置。

2、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区市场局、区卫计局、区农林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事故处理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的环节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扩大。

4、医疗救护组。医疗救护组设在区卫计局,由区卫计局负责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求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情况。 

5、案件查办组。案件查办组由区监察局、区食安办负责组织,各单位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6、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采用适当方式及时发布信息,监测相关信息,对负面信息进行封堵。

7、善后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现场和医疗救治现场的秩序维持,对故意扰乱现场秩序,干扰事故调查处置和医疗救治的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五)专家组及其职责

由区市场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一)监测体系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区市场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区卫计局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监督抽检和有关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区市场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

(二)日常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卫计、质监、农林水务、商务、教育、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高风险食品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信息报告

1、报告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报告方式:各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通报;区市场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按程序向区政府和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直至市政府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周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区市场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区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报告。 

3、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信息报告责任人: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信息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6、信息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实施;Ⅲ级或市级管辖的IV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机构给予工作指导。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及及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予以处置。 

(二)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级管理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公安、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先期处置,迅速组织医疗救治,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市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辖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扩大应急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确认或评估,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属于较大以上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食品安全事故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须提请区政府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提供响应级别。扩大应急后,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织在上级应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抽样监测,食品原料封存、污染用具清洗消毒、危险源监控、患者医疗救治及事故调查、案件侦破等工作。

(四)信息发布

根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下,由区应急指挥部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五)响应终结

经专家分析论证,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处理过程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行为的,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区市场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发布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同意。

(二)医疗保障

卫计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及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七、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一)宣教培训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预案演练

乡镇办、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三)责任奖惩

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或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要提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市场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郊政办[2014]101号)同时废止。

 

 








铜陵市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领导成员名单

应急办主要领导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主任(区市场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刘昌

局长、食安办主任

5819840

13965227902

副主任(区市场局)

钱毅

副局长

5811442

13856219291

副主任(区市场局)

潘秀珍

稽查大队大队长

2896757

13856213698

副主任(区农林水务局)

韩玉巍

副局长

2896191

15056804148

副主任(区卫计局)

汤玲玲

副所长

2896153

13856230213

副主任(区商务局)

陶大四

主任科员

5811073

13866850908

副主任(区委宣传部)

高松

副部长

2896998

13955948288

成员(区市场局)

陶婷

科员

5823502

18756202005

成员(农林水务局)

程婷婷

科员

2896192

13615628998

成员(卫计局)

纪敏生

科员

2896153

13866506986

成员(商务局)

章舟

科员

5811073

18956259977

成员(区委宣传部)

陈磊

科员

2896966

15056212559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