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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18025666/202405-00051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发布机构: 郊区周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5 16:0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所、股室、大队:

现将《铜陵市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单位,请按规定执行。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包括我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包括我在内的2个以上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乡镇级行政区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一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使用范围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政府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政府分管长任总指挥长,政府办、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法院、检察院、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公安局、区纪委发改委、教体局、区科经局环保局、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司法局区统战部(民宗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

1)配合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Ⅰ级、Ⅱ级、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完成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赋予的相关工作;

2)发布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

3)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5)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6)向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7)决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负责食品安全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工作。

2)法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犯罪案件审理,依法审理因食品安全引发的民事案件。

3)检察院负责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构成犯罪的案件;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

4)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5)市场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受政府委托,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以及生猪屠宰加工和酒类生产流通环节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负责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组织食盐流通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7)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8)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9)发改委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药品、药械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0)教体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1)区科经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

12)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3)城管局参与占道经营食品应急处置工作和食品安全中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要求的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5)区卫健委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区司法局负责对有关食品执法单位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17民族宗教事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2.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

1)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

2)贯彻落实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提出组成政府事故调查组建议名单,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7)建立和管理级应急处理专家库。

8)向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社会报告、通报应急处理情况。

2.2.2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2.2.2.1安全保卫组

公安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2.2.2 医疗救护组

区卫健委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2.2.2.3事故调查、处理组

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2.2.4 物资供应组

发改委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2.2.2.5 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2.2.6 新闻报道组

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职责是: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2.2.7专家咨询组

食品安全委员会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3 报告制度

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食安办报告;食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的,应立即向食安办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报告。

3.2 报告单位(人)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单位或经营者;

2)食品检验机构、学校、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3)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安办及工作人员;

4)接诊的医疗单位及医护人员;

5)受害人及家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 报告方式、时限和要求

事发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同时,在2个小时内电话报告食安办。食安办立即报告政府。

按照事故有关规定,事发地政府或有关监管部门在电话报告后1日内做出书面的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置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可简化报告次数,不少于二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己采取的措施等。

2)阶段报告

应根据事故的进程及时报告,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以及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人)的处理情况,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级人民政府决定。

4.1.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

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安办应及时向省食安办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报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之前,在本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食安办会同各成员单位立即组建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护组、治安救助组、信息发布组、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小组,通知有关专家一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3)各应急工作小组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各自分工,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之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各应急工作小组、各有关专家要保持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响应)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安办应及时向市食安办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之前,在本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食安办会同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组建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护组、治安救助组、信息发布组、物资保障组等应急工作小组,通知有关专家一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3)各应急工作小组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各自分工,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之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各应急工作小组、各有关专家要保持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食安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2)食安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立即成立调查处理组,通知有关专家一并前往事发地;

3)调查处理组到达事发地后,根据事故情况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事故调查处理组、各有关专家要保持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相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食安办。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食安办应当建议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己迅速消除,无进一步扩大可能,应当建议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实施Ⅰ、Ⅱ级响应后,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根据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人员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服从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为。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挥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1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决定启动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是组织本区域内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委员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程序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医疗救援和现场处置,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接受统一指挥调遣,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迅速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实施医疗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和原料,责令事故单位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监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现场处理,各部门检验机构分别承担各自监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检验任务;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事故现场需要进行卫生消毒处理的立即组织专业消毒人员开展现场消毒处理;如对周围土壤、水、空气等环境造成污染,立即组织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测,采取消除污染措施;

6)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所有相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现场指挥要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现场动态发展情况,灵活掌握,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终止应急响应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止。食安办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或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食安办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相关监管部门要对事故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食安办。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责任追究

对因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职能部门和人员,以及在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听调遣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工作小组将工作小结报食安办,食安办按照事故报告制度作出总结报告,分别报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6  应急救援保障

6.1 信息保障

6.1.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电信管理部门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处理等环节中通讯畅通。食安办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的信息联络员通讯录。

6.1.2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信息发布组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6.2 医疗保障

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机构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机制,明确各机构工作职责,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3 人员保障

食安办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6.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处理组立即采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测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食品安全委员会要编制年度食品安全经费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等正常运转,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局负责落实和监督。

6.6 应急演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7 宣传教育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7.2 预案管理

1)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2)各乡镇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制定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

3)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急工作方案和各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本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场监管局会同政府办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