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11F11220227W/202404-00048 | 组配分类: | 抽查工作计划 |
| 发布机构: |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关 于印发 《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的通知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
通 知
区市场稽查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
为纵深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加快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区局制定了《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各相关股室要持续加强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精准化建设,筑牢夯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权责清单调整及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及指引,明确抽查内容、抽查重点、抽查方法和工作要求,切实增强监管的统一性和科学性;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指导本业务条线各层级健全完善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全覆盖”“底数清”,要加强对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许可类型、行业类别、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要素分类标注,不断提高“双随机”匹配的精准度。
二、完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闭环管理机制
各相关股室要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作为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扎实做好计划制定、计划实施、计划调整等环节工作,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各相关股室要统筹做好本条线双随机抽查工作,对于明确省局、市局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原则上不再重复发起,对于区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有序做好分类建库、对象抽取、人员匹配、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工作。对同一时间段内被不同任务抽取的检查对象,应当合并实施检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的各项抽查任务,原则上应当于11月底前完成,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的,应及时公开公告。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精准清零处置,形成监管闭环,维护市场运行的安全稳定。
三、深入实施“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
各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要积极探索健全“一业一查”的路径和方式,聚焦分类建库、随机抽取、实地检查、结果公示、后续处置等环节,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推动政府监管深度融合、高效协同。
四、强化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运用
各相关股室要着眼提升监管效能,深入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持续推动监管从无差别、粗放式向差异化、精准化转变。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广告、知识产权等业务条线,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不断优化完善本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其他业务条线要加大对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常态化运用,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不断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模式
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要贯彻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等模式,通过设置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方式,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积极营造“无事不扰”的市场环境。要更加注重企业感受,除重点领域、特殊事项外,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原则上应当提前向企业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及需要提供的材料,以高效监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要强化事前合规指导,建立健全“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以“一次上门”为契机,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强化统筹协调,周密安排部署,严明工作作风,狠抓任务落实,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水平。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条线监管的深度融合,强化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网格化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快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体系。要及时总结分析评估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掌握监管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附件: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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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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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市局信用监管科、市场规范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市抽查基数4万于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
120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对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分类结果,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4年3月至11月(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省市场局与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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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4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全省约80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
不低于56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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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4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30%全覆盖。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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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4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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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4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28户,抽查比例70%。 |
2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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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4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市局广告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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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4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市局广告监管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超过5%。 |
各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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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全市抽查基数40户。按20%比例抽取(其中,2024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4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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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4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抽检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2024年2月至11月 |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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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全市抽查基数约19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5%。 |
10户 |
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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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4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校园及周边等高风险食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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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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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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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4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
抽查基数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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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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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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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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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1月 |
与消防部门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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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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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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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抽检科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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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按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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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4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基数2130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15%。 |
约320户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4年3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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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证后监督检查由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为54户(对省局抽查的作扣除),常规监督检查比例为辖区持证单位数量的25%。 |
约14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4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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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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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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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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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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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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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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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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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4年度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科牵头,广告科配合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各地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主体数的5%进行抽查。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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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市局组织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约56户,A 类机构三分之一、B类机构二分之一进行检查,C、D 类机构分别检查 1 次、2 次。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抽取43户52次。 |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2024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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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4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市局组织发起(市局标准化科牵头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全市预计200余项,抽查比例2%(不足50项按50项抽取) |
5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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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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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4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约19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约38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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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4年度市市场监管局疫苗监管 |
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药化科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1月 |
与卫健部门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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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4年度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药品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药化科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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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4年度市市场监管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抽查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市场规范管理局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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