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市监个销告[2021]1号
经查,铜陵市铜山凤兰文具店等28户个体工商户,不在登记经营场所经营,且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以上且查无下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末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由于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特此公告。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符,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或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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